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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不征稅收入政策解讀

發(fā)布日期:2010-12-24  瀏覽次數(shù):  字號:〖默認 超大

  隨著我國經(jīng)濟的快速發(fā)展,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也不斷提高。特別是近幾年個人所得稅的大幅增收,從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納稅意識的提高。在納稅人納稅意識提高的同時,我們應該堅持抓好稅法宣傳,讓納稅人能更全面的掌握稅法知識。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而言,首先要讓納稅人了解哪些收入該繳稅,哪些收入不該繳稅。本文結合稅收政策和案例,重點介紹一下個人取得哪些收入不征稅,希望能對個人在納稅時提供一定的幫助。

  政策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規(guī)定,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ㄒ唬┓课莓a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ǘ┓课莓a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yǎng)或者贍養(yǎng)義務的撫養(yǎng)人或者贍養(yǎng)人;

 ?。ㄈ┓课莓a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除本通知第一條規(guī)定情形以外,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經(jīng)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例1:某體育運動員王二取得一項奧運會比賽冠軍,地方政府為對其獎勵,于2010年3月無償贈送其商品房一套,該房購置成本為25萬元,贈予合同約定該房金額為40萬元,該合同價與當時市場價一致,在受贈過程中,王二共支付相關稅費3.2萬元。王二受贈后于2010年5月將該房產無償贈送給其姐姐王大,贈予合同約定該房金額為60萬元,該合同價與當時市場價一致,王大在受贈過程中共支付稅費4.8萬元。

  解析:王二在受贈該房產時,應按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為按照“經(jīng)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其應納稅所得額為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王二應納個人所得稅(40-3.2)×20%=7.36(萬元)。王大在受贈該房產時,不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如果王大再轉讓該受贈房產,則要以其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減除王二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以及贈與和轉讓過程中王大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為王大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zhí)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9〕121號)規(guī)定,通過離婚析產的方式分割房屋產權是夫妻雙方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置,個人因離婚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x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例2:李某與妻子楊某于2010年4月辦理離婚手續(xù),夫妻倆擁有共同共有的住房一套,離婚協(xié)議約定,將該住房過戶給楊某。

  解析:李某與楊某夫妻倆因離婚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x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319號)規(guī)定,考慮到個人所得稅的特點和目前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實際情況,對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后投資于企業(yè),其評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資取得企業(yè)股權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在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股權時如有所得,再按規(guī)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其“財產原值”為資產評估前的價值。

  例3:焦某將自有商業(yè)用房一套投資于A公司,焦某取得該房的成本為30萬元,投資前進行評估,評估價為100萬元,其按評估價在A公司取得股權。

  解析:焦某在投資環(huán)節(jié)不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如果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股權時有所得,要按規(guī)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其“財產原值”為資產評估前的價值即30萬元。

  政策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qū)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0號)規(guī)定,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期間,取消農業(yè)特產稅、減征或免征農業(yè)稅后,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yè)、養(yǎng)殖業(yè)、飼養(yǎng)業(yè)、捕撈業(yè),且經(jīng)營項目屬于農業(yè)稅(包括農業(yè)特產稅)、牧業(yè)稅征稅范圍的,其取得的“四業(yè)”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例4:農民劉某,從事煙葉種植,2009年共取得種植所得20萬元。

  解析:雖然劉某取得的種植所得金額較大,但按財稅[2004]30號規(guī)定,劉某的種植所得即使金額再大,也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改組改制過程中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0〕60號)規(guī)定,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僅作為分紅依據(jù),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yè)量化資產,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例5:2009年底,某企業(yè)為獎勵有突出貢獻的職工,對他們每人獎勵股份2000股,職工擁有按2000股權享受分紅的權利,但不擁有該2000股的股權。

  解析:對這部分職工,取得的股權不擁有所得權,所以在取得時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如果職工取得分紅,則應按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58號)規(guī)定,對于個人自己繳納有關商業(yè)保險費(保費全部返還個人的保險除外)而取得的無賠款優(yōu)待收入,不作為個人的應納稅收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個人自己繳納有關商業(yè)保險費(保費全部返還個人的保險除外)而取得的無賠款優(yōu)待收入,不作為個人的應納稅收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例6:夏某為B單位專職駕駛員,專門為B單位駕駛貨車,2009年B單位為該貨車繳納商業(yè)保險費1萬元。此外,夏某自己購買了一輛客貨兩用車,用于偶爾搞點經(jīng)營,并自行為該車繳納商業(yè)保險費5000元。為鼓勵夏某安全開車,B單位與夏某約定,保險公司如果給予無賠款優(yōu)先收入,全額歸夏某所有。由于夏某開車謹慎,未發(fā)生任何保險賠償。2010年初,夏某共取保險公司給予兩筆無賠款優(yōu)先收入1000元和500元,分別來源于單位貨車和自己的客貨兩用車保險,保費未全部返還個人。

  解析:夏某取得因B單位繳納有關保險費用而取得的無賠款優(yōu)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1000×20%=200(元),對其自己繳費而取得的無賠款優(yōu)待收入500元,不作為個人的應納稅收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89號)規(guī)定,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保毶优a貼;

 ?。玻畧?zhí)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常袃貉a助費;

 ?。矗盥觅M津貼、誤餐補助。

  例7:某單位職工熊某,2010年2月從單位取得工資2500元、獎金1000元、獨生子女補貼30元、差旅費津貼100元、誤餐補助200元、住房補貼300元。

  解析:熊某取得的工資、獎金、住房補貼都要計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符合條件的獨生子女補貼、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不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但這里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guī)定,個人因公在城區(qū)、郊區(qū)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jù)實際誤餐頓數(shù),按規(guī)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fā)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常見問題解答

  1、我在保險公司一次性繳納兩年車險,未發(fā)生任何事故,保險公司向我支付了無賠款優(yōu)待,請問這部分款項是否需要交個人所得稅?

  答:保險公司返還的無賠款優(yōu)待屬于不征稅所得,不需要申報個人所得稅。

  2、問:某夫妻贍養(yǎng)一孤寡老人,按照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的約定,老人將其名下的一套住房贈與給該夫妻,此房產贈與環(huán)節(jié)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的規(guī)定,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yǎng)或者贍養(yǎng)義務的撫養(yǎng)人或者贍養(yǎng)人,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夫妻雙方須提供公證機構出具的撫養(yǎng)關系或者贍養(yǎng)關系公證書(原件),或者鄉(xiāng)鎮(zhèn)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撫養(yǎng)關系或者贍養(yǎng)關系證明。

  3、問:企業(yè)給員工報銷子女的托兒所學費是否要交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jù)《關于印發(fā)<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94]89號)的規(guī)定,托兒補助費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因此,國家規(guī)定標準的托兒補助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超過國家規(guī)定標準以外的以托兒補助費名義報銷的費用不屬于不征稅范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4、問:個人將擁有的價值8萬元的土地投資到企業(yè)中,該土地評估增值12萬元,請問該個人是否需要就評估增值的12萬元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319號)的規(guī)定,考慮到個人所得稅的特點和目前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實際情況,對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后投資于企業(yè),其評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資取得企業(yè)股權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在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股權時如有所得,再按規(guī)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其“財產原值”為資產評估前的價值。

  因此,該個人在投資取得企業(yè)股權時就這評估增值的12萬元,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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